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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系统行业自律公约

面对目前建材行业处于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并举期、传统产业量的发展到了顶峰期、补短板青黄不接进入攻坚期的“三期叠加”时期,为解决行业发展和治理的问题,靠行业组织起来的力量,开展行业自律是不可缺少的手段,也是各级行业协会主动作为的工作平台。为此,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在汇集行业特别是大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中国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系统行业自律公约》。在当前去产能、补短板、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节能减排达标,保障行业经济稳增长的时候,行业自律十分重要。凡是政府无法用政策统一规定,但需要靠行业正确导向解决的问题;凡是单个企业无力解决,但又是整体利益需要的共性问题的解决,都可以搬到行业自律的平台上,用公正、合理的办法、机制去得到有效的解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加强我国建材行业自律机制,有效依靠行业组织解决行业发展和治理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矛盾,规范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行为,为促进建材行业去产能、补短板,有效推进结构调整,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于2017年7月20日发布的《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中国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系统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的适用范围是中国建材行业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与贸易的企事业单位,本公约设立和总体组织单位是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组织推动实施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协会,以及各中国字头的专业协会。

  第三条中国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系统行业自律的宗旨是:坚决贯彻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有关的产业政策,制定与实施符合国家大政方针的,符合行业去产能、调结构、增效益、稳增长的行业自律规定与办法,维护社会利益和行业绝大多数企业的共同利益。支持依法合规经营,遏制不正当竞争,维护行业和绝大多数企业的合法权益。适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和绝大多数企业利益的意见和诉求。

  第四条中国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系统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靠行业组织和组织起来的力量,开展行业自治与自律,通过行业协会的组织作用,发挥“指导、服务、沟通、协调、监督、自律”的作用,做到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行业利益的统一,维护正义、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维护绝大多数企业权益的统一。通过行业自律进一步树立和弘扬“举创新提升超越引领纲,铸爱党爱国敬业爱岗魂,立企业强寓行业兴盛本,树诚信和谐公平竞争德,筑美丽建材员工富裕梦”的行业文化。

  第五条组织成立中国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系统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工委),自工委由联合会、各建材产业协会、地方建材协会和建材企业代表组成。负责全国性和区域性自律与协调的策划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督促各产业协会、省级协会负责本领域、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相邻省份的自律与协调组织监督工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国、省级、区域性自律协调会议。

  第二章行业自律条款

  第六条自工委在认真组织学习落实国办发〔2016〕34号文件、国家有关部门去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规定,执行《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组织会员企业与协会一起规范市场行为,推动去产能、调结构,实施节能减排,不断提高全行业依法依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依照相关政策和规定开展包括遏制产能新增,揭露和监督产能置换不规范行为,推进技术创新、相互对标、降本增效、限产停产、错峰生产、防止无序跌价和有意抬价等各项行业自律工作。

  第七条自工委要引导和组织全行业树立并弘扬职业道德,恪守职业操守,树立顾全大局,行业利益高于企业利益,企业利益寓于行业利益之中的行业文化精神。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弄虚作假、见利忘义、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竞争。反对狭隘偏见、恶性竞争、损害他人的行为。

  第八条自工委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通过对行业经济发展与运行的监测分析,及时预警市场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并定期或不定期提出行业发展、限制和市场需求的目录,及时、有效地指导行业经济运行,为提高行业经济稳增长,提供科学的经济运行预测。

  第九条自工委要组织对少数企业为了一时的利益采取低价倾销、恶意竞争等经营行为和不执行本公约的行为提出警告、批评,公布于行业并限期改正。对损害行业利益的行为不仅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还应通过行业和社会媒体等渠道客观公正披露;对失信行为者、不予纠正者将在行业组织中受到组织处理。

  第十条本公约要推进并引导全行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及错峰政策规定,实现清洁生产,严格遵守扩建项目的规定。

  第十一条本公约提倡团结协作、沟通联系、相互尊重、相互配合。在信息交流、产能控制、避免恶性竞争和产品配套等方面形成共识和合力,共同维护行业效益的稳定增长。

  第十二条本公约要维护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融入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无论投资、贸易、经济交流,不仅要遵守各国的政策法令,也要遵守本公约。

  第十三条本公约要求所有的建材企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遵纪守法。

  第三章公约组织实施的职责

  第十四条自工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全国建材行业以及各区域的行业自律与协调组织监督工作,指导各产业协会、省级协会开展自律与协调组织实施,维护所有企业的正当权益,帮助和协调企业的共同利益,创造良好企业经营的外部条件,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本公约有充分尊重并约束所有建材企业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的条款,并有责任促进行业所有企业承诺遵守各项自律原则与条款。

  第十六条本公约在实施中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本公约的条款,互谅互让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自工委有职责进行调解与解决。

  第十七条凡是有违背本公约或涉嫌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均有权及时向自工委进行检举,要求自工委进行调查处置。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的措施,对于影响特别恶劣,或坚持不改的,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自工委应定期进行本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单位,可授予行业自律方面的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违背公约的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媒体公开通报、取消其参与行业各种评比、表彰、取消有关政策、资金扶持等资格,取消各种荣誉申报、取消协会会员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公约经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并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自工委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自工委将不定期发布本公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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